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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版权局查处网上侵权传播作品行为

200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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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互联网上侵权传播作品现象渐趋严重的问题,北京市版权局不断加大著作权监管力度,近期查结了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权传播计算机软件案,这是2002年8月以来北京市版权局在该领域查办的第二个典型案件。
  2002年10月10日,Final Data有限公司(韩国)委托相关机构向北京市版权局提起投诉,诉称新浪公司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Final Data 1.0。北京市版权局随后立案展开调查,到2003年3月13日调查完毕,确认投诉的侵权事实成立,认定新浪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著作权人Final Data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2003年4月3日,北京市版权局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作出了著作权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新浪公司停止侵权传播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并处以人民币5.7万元罚款。 经过北京市版权局办案人员的调解和敦促,在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同时,新浪公司与权利人方面达成协议,以两种方式共赔偿权利人人民币15万元。
  新浪公司为侵权传播软件,在自己网站页面上提供了下载功能窗口,被下载软件所在服务器则不属于新浪公司,而属于北京赛迪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且前者开始实施这一传播行为一段时间后与后者签有一揽子信息授权合同。作为被处罚人,新浪公司提出授权合同可以成为免受处罚的理由。北京市版权局认为,被传播作品所在源头服务器的归属关系并不改变传播行为的性质和侵权传播的行为主体;至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能简单对抗权利人和执法机关。
  上述事实表明,网站在实施作品传播过程中,对于著作权问题切忌存有侥幸心理。行为关系的复杂化,并不能成为规避法律的理由。 网站经营者和管理人员一定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密切关注包括计算机软件在内上载作品的著作权状况。否则,网络公司将面临严重的商誉危机。 该案的成功查办,为今后查处网络侵权传播、规范网络传播行为,摸索了有益经验。
  最近,又有若干家网站被投诉侵权传播音乐作品,北京市版权局表示将严格依法行政,高质量查办相关案件,为引导网站健康有序合法经营,继续作出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有努力。